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公告
2015
07/27
11:2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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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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