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文明学校、文明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含文明乡镇、文明社区、文明学校、文明村,下同)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1.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宁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抓手。
2.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由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联合表彰命名,依次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4个级别。
3.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范围包括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建制村和乡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重要的经济组织。
4.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县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
5.申报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⑵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单位;⑶各项工作居本地和同系统、同行业前列,班子坚强有力、队伍积极向上、管理规范顺畅、工作效能突出、服务大局有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社会反映良好;⑷各级文明单位还应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各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应结对帮扶所在地特困群众家庭3户,或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款;选择结对帮扶的,省、市、县级文明单位每户每年帮扶资金应分别不少于3000、2000、1000元,并签订帮扶协议书,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
6.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凡有创建各级别文明单位意愿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向县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文明单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单位创建计划和开展创建活动。
7.文明单位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科学、从严考评的原则,采取实地考评验收和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明单位的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届满后需重新申报。
8.文明单位评选、命名程序:
各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组织进行。
县委文明办组织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评,形成各级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候选对象经综治、计生、纪检、安全生产、住建等部门协审后,提交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审核,呈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宁化县文明单位由宁化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三明市文明单位的候选名单由宁化县文明委提请三明市文明委审核后,呈报三明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省级文明单位由宁化县文明委呈报候选名单给三明市文明委择优选拔,经省文明委审核后,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各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前必须进行公示。
9.文明单位由同级别的党委、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凡被命名文明单位的,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定数额奖金,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省级、市级、县级的比例分别为100%、80%、60%;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学校由所在社区、村镇、学校一次性发给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标准可参照各级文明单位进行。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并根据县财力状况逐步纳入县财政预算支出;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获得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分别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和15%掌握。
10.文明单位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11.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创建工作落实情况和创建工作成效进行动态记分。县文明委将对所负责推荐的各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在省(市、县)委、政府表彰后的新届期内的每年10月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方式主要采取送同级纪检、计生、综治、安监、住建等五个部门协审;对所负责推荐的各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在新的届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新届期内的第一年10月,与文明单位、文明学校采取同样的复查方式同步进行。县委文明办应将协审后的单位、学校、村镇、社区、风景旅游区名单于
12.文明单位在命名后三年内如工作退步或发生与文明单位荣誉不相符的问题,命名机关及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视情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处理。
13.文明单位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名称变更的,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14.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
15.本办法由县委文明办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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