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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第一批(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报名相关信息的公告

2012
08/21
16:35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1]6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化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宁政文[2012]9号)文件精神,现将第一批(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和报名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宁化县翠华小区,已建成可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116套,其中I24套、J92套。

 二、报名受理相关信息

(一)配租报名时间:二○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二)配租对象和受理报名地点:

1、第一类对象:在本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县公务员局受理,协审单位县组织部、县编办。

2、第二类对象:在本县城区(指40平方公里规划区,下同)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县人社局受理,协审单位县总工会。

3、第三类对象:在本县城区落户满三年的中等以下收入翠江镇住房困难的居民。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翠江镇人民政府受理。

4、第四类对象: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县总工会受理,协审单位县公务员局、县民政局。

5、第五类对象:其他在城区从事城市非盈利公共服务机构满3年的住房困难群体。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县民政局受理。

6、第六类对象:城区(指40平方公里规划区)失地农民住房困难家庭。报名、初审及初次公示由申请人所属的翠江镇(或城郊乡、或城南乡)人民政府受理。

三、准入标准条件

第一类对象;户口不限,但必须在本县城区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12 个月(含 12月,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按政策尚未实行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已缴交,参加工作满12个月)以上,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由工作单位、县公务员局(或县组织部、县编办)出具证明。

第二类对象:户口不限,但必须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年(含3年)以上,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构县人社局(或县总工会)出具证明。

第三类对象:翠江镇居民户口,中等偏下收入翠江镇住房困难落户满三年的居民,准入条件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1]6号)。具体报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程序报批。

第四类对象:户口不限,但必须按规定引进的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由工作单位、县总工会(或县公务员局、县民政局)出具证明。

第五类对象:户口不限,但必须在城区从事城市非盈利公共服务机构满3年。由工作单位、非盈利公共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出具证明。

第六类对象:城区农民失地标准为人均低于2007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0.414亩)由翠江镇、(或城郊乡、或城南乡)人民政府及所属的村委会出具证明。

以上六类对象申请公租房的住房面积准入条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一代型家庭(一对夫妇及未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两代型及多代型(父母与成家子女、或同代已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上述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以户口本(非户主户口本应与户主户口合并计算)为准,二代型及多代型家庭一次只能申请一套。

四、轮候选房

资格审查合格后,入围轮候,按照报名先后批次进行轮候。同一批次的,根据房源情况,按各六类型对象数量占资格审查合格总人员(家庭)数量的比例,分配房源数量,尽可能同一类型对象配租同一楼梯内进行归类管理。同一类型对象按房源数量采取统一抽签取得房号,同一类型对象参加抽签未取得房号的,轮候下一批次抽签选房。

第四类对象申请人的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1]6号)文规定,优先选房配租;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或肢体残疾人员(家庭)优先选房配租低楼层住房。

五、配租核定套型面积

1、家庭申请可以租用一套50平方米左右住房;

2单身申请必须两个申请人组合租用一套50平方米左右住房,采取自由组合为原则,两个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抽签选房之前,由两个自由组合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中心报备组合。

六、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政府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类似物业管理机构实施。物业管理费由租房人负责,2012年暂时按0.5元/平方米.月计取。物业管理费押金300元。

七、租金及押金标准

租金按5.5元/平方米.月计取(按照宁价【201224号文执行);租房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收取(按照宁政文[2011]6号文执行)。

八、其他规定

参加抽签取得房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放弃租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县各类保障性住房。

 

附件: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点击下载]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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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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