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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刑事处罚依据

2011
12/29
16:01
宁化城监大队

一、非法占地行为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使用土地即构成非法占地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三)超批准数量多占土地;(四)非法批准非法占地等。

2、处罚依据及处罚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非农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转让土地:(六)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的;

2、处罚依据及处罚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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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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