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已登记的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根据省市编办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证书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年检对象
1、登记对象:2010年以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
2、年检对象:
二、年检内容
2010年度事业单位执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情况,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2010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或损益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填表说明
1、封面上“单位名称”栏须填全称,应与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栏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填报日期”栏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的当天时间。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应如实、较详细地填写。
3、“开办资金”栏按法人证书填写。2010年末净资产数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申请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净资产专项审验报告。
4、“经费收支情况”栏目中的数字按“收入支出总表”中的数字填写。
5、“举办单位意见”栏由主管部门签署。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书负责审核,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填写的年度报告书中的内容和有关事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核。经审核后,主管部门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经审核,该单位符合年检要求,同意报送审验”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一)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法人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经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合格专用标识,证书有效期限延续至2012年3月31日。
(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整改的书面报告材料。符合整改要求并按程序验收后,可视为年检合格;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效的,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三)事业单位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网上登记。根据上级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工作的要求,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要实行网上登记。
请各主管部门务必通知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年检手续。
中共宁化县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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