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
中共宁化县委文件
宁委发〔2010〕7号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已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商入驻我县投资建设工业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统一规划企业行政、生活区,提供给工业企业建设企业办公和高管人员生活用房,优化企业行政管理条件和高管人员生活条件,促进华侨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全县工业经济,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补充优惠规定。
一、建设地点
1、县城区瑶上路与金刚亭路之间;
2、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沿省道307线的综合用地类区域。
二、用地性质
企业行政、生活区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三、供地方式
按基准地价,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供地条件
1、必须是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入驻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生态工业园、石壁工业园、“回归创业园”等工业园区的新建制造业企业。
2、必须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要求。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以下额度,并于项目建设竣工后经有资质中介机构予以评估确认。
(1)入驻城南工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生态工业园、“回归创业园”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5000万元以上。
(2)入驻县城区规划区外的石壁工业园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3000万元以上。
(3)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3000万元以上。
五、供地面积
1、入驻城南工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生态工业园、“回归创业园”的企业,以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供地3亩为基数,以此类推。
2、入驻县城区规划区外的石壁工业园区的企业,以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供地3亩为基数,以此类推。
3、高新技术企业,以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供地3亩为基数,以此类推。
六、供地办法
按企业批准的投资额度为依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以上后方可申请企业行政、生活区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须符合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企业正式投产并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额后方可按投资比例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七、建筑容积率
企业行政、生活区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2。
八、附则
1、在申请办理产权证时必须以本企业名义办理登记。
2、本规定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建设 工业 优惠规定 通知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 上一篇:宁化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任职前公示的公告[ 08-18 ]
- 下一篇:关于成立宁化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