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化县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的通知
宁文明办〔2009〕24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三明市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明指导办[2008]52号)文件精神,我办按照新发展、新要求,联系我县实际,制订了《宁化县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文明办
宁化县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创建动态计分办法,有利于调动各单位的创建积极性,好中选优,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高文明单位整体创建水平。根据《三明市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明指导办〔2008〕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最近一届命名表彰的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和申报创建下一届省、市、县三级文明单位的各有关单位。不适用于本届被“一票否决”的创建单位。
第三条 县文明办对符合第二条的有关单位实施创建动态计分管理。对创建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措施有力,常抓不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成效显著的创建单位予以奖励记分(正分);对创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消极被动,马虎应付,搞形式主义,明显有问题,群众不满意的创建单位予以告诫记分(负分)。凡是对创建单位记分,须有事实依据,并进行备案。
第四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实行每三年一届制。对创建单位的动态记分,采取三年累计的形式,按得分高低择优选拔。本办法由县委文明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记分
第五条 对创建单位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记分,依据创建成效分别加分。
第六条 创建单位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开展创建活动,成效明显。
符合下列细目的,每项奖励记1--4分(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市厅级2分、县处级1分);特别显著,每项记2--5分(国家级5分、省部级4分、市厅级3分、县处级2分)。
⑴综合性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获得新一届文明单位称号的(该项为特别显著);
⑵创建文明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在各级会议交流推广或在主要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的;
⑶业务或其它专项工作受到上级行文表彰的;
⑷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受到上级行文表彰的;
⑸被定为各级各类示范点的;
⑹上级主管部门在该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的;
⑺各级文明委在该单位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的;
⑻单位主要领导被评为各类先进的。
符合下列细目的每项记1分:
⑼在当地组织行风评议或文明行业群众满意率测评中名列前六名的(前三名的再加1分);
⑽向社区居民开放本单位所有可以开放的内部服务设施的,每年记分一次,以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
⑾积极主动参与文明社区共建活动的,每年记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
⑿扶贫济困,抗震(洪、冰雪)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每年记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民政部门或牵头单位出具证明为依据;
⒀积极主动与农村结对共建,每年记分一次,成效突出的再加1分,以文明办或牵头单位出具证明为依据;
⒁被定为文明城市(县、区)创建受检点、参观点,获得好评的,每年记分一次,以文明办出具证明为依据;
⒂出色完成各级文明委布置的有关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的,每年记分一次,以文明办出具证明为依据。
第三章 告诫记分
第七条 对创建单位出现问题的,给予告诫记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减分。采取发现一次记2分和每项(次)记1分两种办法;必须记明发生时间、主要情况。
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⑴不参加县文明委组织开展相关创建活动的;
⑵不完成县文明委布置的创建工作任务的;
⑶不认真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总结,并按要求报送县文明办的;
⑷没有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的;
⑸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卡未及时报送或马虎应付的;
⑹不按要求参加有关创建工作会议或学习培训的;
⑺被查发现环境脏乱差,“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不落实的;
⑻服务态度简单粗暴的;
⑼投诉通道不畅通,整改不及时的;
⑽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不公开的;
⑾管理与服务工作不规范的;
⑿在当地组织行风评议或文明行业群众满意率测评低于85%以下的;
创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记1分:
⒀不派员参加县城区环境卫生秩序集中整治、消极抵触的;
⒁在“门前三包”督查中被通报的;
⒂在卫生责任区检查中被通报的;
⒃在开放夜景工程检查中被通报的;
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业务查询不便捷的;
⒅工作人员当班脱岗、聊天或做私活的;
⒆便民措施不落实的;
⒇服务礼仪不规范,没有开展文明引导、主客关系不融洽的;
(21)服务工作效率不高、不及时的;
(22)不重视创建资料收集和建档,创建档案不健全或不能反映创建全过程的。
第四章 基础记分
第八条 按照《三明市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并参照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实行基础记分办法,严格把关,打牢基础,全面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档次和水平。
⑴采取每年100分评比法。
⑵采取三年累加计分办法。
第九条 记分周期为三年,从当届第一年的
第十条 创建单位在本届期内有多项(次)记分情形,应当累加记分。
县委文明办在各申报创建单位符合文明单位六条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按积分的高低依次列为创评推荐对象的重要依据,并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评选。
附则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学校创建属于文明单位整体创建的一部分,其创建动态计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评选第十一届(2009-2011年度)文明单位期内起实施。
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有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方面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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