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8〕68 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
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化县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你们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化县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市下达我县节能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立宁化县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县经贸局。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发改局、教
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广电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气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总工会、团县委、科协、县供电公司。
(一)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与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节能
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决定节能重大行动,提出节能立法建议、产业政策。
(二)研究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
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全县性节能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提出需要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节能和资源节约事项,通
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听取节能工作汇报。
(五)研究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和措施、全县性节能奖惩规定。
(六)县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宁化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
要临时召开。
(一)县经贸局
负责组织编制节能规划,抓好国家、省定的地方性节能标准、节
能产业和节能技术投资导向的落实,研究制定节能措施,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节能新产品,组织实施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和评定标准、节能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节能企业、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认定,负责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降低企业能耗;宣传推广LED、太阳能光伏产品等节能型电子信息产品;推动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能耗标准的节能型电子信息产品;组织实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向上争取扶持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核和上报,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监督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表彰节能先进,指导各乡(镇)、各行业和企业开展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节能工作联席会议。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经贸局、效能办
建立各乡(镇)、部门党政班子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各乡(镇)、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并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县委宣传部
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宣传党和国
家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标识;宣传普及节约(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宣传节能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先进单位、个人的事迹,揭露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
(四)县发改局
将节能工作作为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重要内
容;利用“6.18”平台,推动节能技术对接项目的落地建设;推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参与推进节能其他工作。
(五)县国资办
负责推动县属所出资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将能耗指标纳入县属
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作为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六)县教育局
加强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的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宣传
培训。
(七)县科技局
加快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节能科技的
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支持开发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
(八)县监察局
对违反节能法规行为进行督查。
(九)县财政局
在县财政安排的县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
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按宁化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十)县国土资源局
把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土地关,对项目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
批准用地
(十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监督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
节能标准。组织编制地方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
集;组织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节水、节材、
节地等新技术新产品,培育建筑节能产业,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动太阳能热水器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城镇垃圾填埋气的回收利用。
(十二)县交通局
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推进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
快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发展高效低耗重型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加快运输企业集约化进程,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组织和引导交通企业推广新节能技术、产品在交通车辆中的应用。
(十三)县水利局
制定水能利用规划,推动水能利用。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节水力度,建设溪河防洪工程体系。
(十四)县农业局
促进农村资源利用高效化,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推广低耗能先进实用农业机械。改进作物和品种布局,有计划地培育和选用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
(十五)县畜牧水产局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禁养区域;组织规模畜禽
养殖场,通过建设沼气工程,氧化溏等方式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库区、河塘水面渔业管理和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
(十六)县林业局
加强林产工业节能。研究并提出我县可生产生物质能的树种和种
植发展方向。推进全县植树造林工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七)县广电局
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宣传,播放节能、
节水等公益广告。
(十八)县统计局
建立能够反映我县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
能统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指标制度;统计和分析工业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工业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
(十九)县环保局
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依法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
核。
(二十)县物价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省制定出台促
进全省节能工作的有关价格措施。
(二十一)县气象局
编写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加强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及各类极端天气
与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
(二十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
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
(二十三)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执行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工作的税收征
管措施。
(二十四)县工商局
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节能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县质监局
加强我县相关的行业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
建设,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认真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广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建立企业节能计量管理工作通报、表彰制度,定期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计量节能管理工作情况,表彰计量节能与资源节约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十六)县人行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项
目的支持。
(二十七)县总工会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创新、发明
创造等活动,推动节约型企业、节能型企业建设。
(二十八)团县委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
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能源的良好习惯。
(二十九)县科协
围绕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开展系列科普活动。
(三十)县供电公司
优化电网结构,完善高、低压配电网络,采用紧凑型技术和提高
线路输运容量的新设计、新工艺,提高输电、配电能力。推广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变电站自动化和配电自动化技术,具体实施节能调度和小水电联合优化调度,降低电网损耗,提高全县电力经济运行水平。
(一)县经贸局为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经
贸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议事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技术股,负责联席会议工作的筹备组织。
(二)联席会议召集单位预定召开联席会议的时间,并提前会商
各成员单位,收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确定会议议题,正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根据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联席会议将邀请其它县直有
关单位、相关行业协会或乡(镇)领导参加。
(四)各专项节能工作由牵头单位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的节能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五)各成员单位和参会单位通过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途
径和办法,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县经贸局要跟踪落实联席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并在下次联席会议上报告有关落实情况。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有关领导。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 年4 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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