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安全不能“缺盖”
近日,宁化公路分中心城郊公路站职工巡路发现,国道356线宁化城区过境路段高架桥边沟铁质盖板屡遭盗窃,近百块盖板不翼而飞!这一行为不仅破坏公路设施,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威胁公共安全。
公路是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其安全畅通维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过往因道路设施受损而酿成悲剧的案例比比皆是,“偷盗一块盖板,毁一条生命”案列绝非危言耸听。
“高架桥车速快,边沟盖板缺失可能导致车辆失控、爆胎引发交通事故;雨天排水不畅时,积水可能淹没路面,增加侧滑或追尾风险;反复修补被盗设施耗费人力财力,影响公路养护资源分配。”宁化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安全路产股负责人吴富岚表明盖板缺失的危害。
偷盗边沟盖板,不仅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然践踏,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此类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者必将为自己的行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以及民事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盗窃路面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三级警长罗嘉栋提醒。
目前公路部门已着手补齐缺损的边沟盖板并加强巡视,同时真诚呼吁广大市民朋友提升爱路护路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平安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记者 吴鑫 通讯员 俞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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