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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老师直播讲课 实施诈骗获刑三年

2020
10/09
08:50
三明日报

案情:2018年春节后,官某(已判刑)以每月人民币6500元的费用向郭某(已判刑)租用破解版MT4平台,与李某、丘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合作实施诈骗。2018年4月,罗某(已判刑)、蔡某(已判刑)经丘某介绍做MT4平台的代理,租用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某民房作为作案场所。罗某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3500元的底薪及根据客户入金金额给付额外奖金的方式邀请被告人余某充当“老师”角色,负责在网站上的直播间讲课,向客户推荐平台。罗某负责拉客户进网站听课,蔡某负责在讲课网站、QQ群活跃气氛和回复客户问题。截至2018年8月13日,该团伙合计骗取他人投资款人民币243000元。经鉴定:官某从郭某处租用的平台可以修改订单记录中的“开仓价”“止损价”“止盈”等。2018年12月29日,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0年1月8日,余某被抓获,余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余某在充当直播间“老师”、从事诈骗活动期间,非法获利36000元。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已清退赃款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和辨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切不可因贪心而走上诈骗的犯罪道路,也不要以为在网络上实施犯罪就可逃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旦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范丹 范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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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丹 范立新】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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