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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找人“顶包”不可取

2019
05/27
07:39
三明日报
    3月31日,宁化县安乐乡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时碰撞到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指使未成年人程某替其为驾驶人后离开现场,直至事故发生第二天中午,民警查明事实后将其依法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违法嫌疑人刘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一日。
 
  交警提醒: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报记者 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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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莉】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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