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明扫墓警惕山火!宁化已有人被判刑
2018
04/04
06:51
宁化县微信公众号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一旦失火,将面临严重处罚
今年以来,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共立森林火灾刑事案件4起。
案件一:
2018年3月11日,安乐镇村民赖某某在其儿子的责任田烧田埂草时,引发了安乐镇某山场的森林火灾。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赖某某失火烧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依法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对其烧田埂草引发火烧山的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二:
2017年4月4日,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在宁化县济村乡一山场人为失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经调查,2017年4月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携带打火机、蜡烛等物品来到济村乡这家山场其丈夫和家公的墓地扫墓,因烧纸钱过失引起该山场火烧山。该局于2017年4月6日将该起火烧山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6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当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已移送起诉,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则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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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凌波】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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