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一男子在助人中受伤获赔偿
助人为乐不幸受伤,住院治疗后不幸瘫痪。双方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巨额赔偿金谁来担?近日,宁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此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宁化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廖某同意分十三期赔偿游某28万元,邱某同意分七期赔偿游某12万元。
2014年4月,廖某驾驶和邱某一同购买的汽车在某路口上坡时,不慎滑入路边水沟。当时,游某应廖某要求,与其他人一起帮忙撬车。在撬车过程中,造成车被顶起后向后滑动,导致游某受伤。游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五级一处、九级一处。该案发生后,廖某和邱某支付了游某的医疗费,其余赔偿款经游某多次向廖某催要未果。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游某因帮助别人而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主在撬车之前未能对撬车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使得车子滑动碾到撬车人员,但游某自己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车主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本案两被告均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廖某自己又未完整保留催要的相关证据,造成案件较难处理。本案经宁化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最终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助人为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也要量力而行,在预见可能遇到危险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处理,保留催要赔偿款的相关证据,以免造成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杨文博 张河勤 赖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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