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工失误触电身亡 雇主业主共同赔偿
●赖征源 吴其彪
案情:季某受某维修中心雇请从事驾驶、空调安装和维修工作。2017年3月,维修中心指派季某和张某共同到宁化某KTV处理空调维修问题。因该空调管道位于音控室天花板隔层上,张某和KTV工作人员李某共同扶住人字梯,季某站在人字梯上,其头和手深入隔层疏通空调管道。期间,张某与余某未关闭电闸。季某疏通好出水管准备下来时,触碰到带电电源套管后大叫一声。张某意识到季某可能触电,立即关闭电源,并将季某拉下实施现场抢救。之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季某死亡后,其家属与维修中心、KTV三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审理: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维修中心对员工安全施工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季某明知在配电房内未关电源作业存在危险而继续作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修中心应对季某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维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且由余某一人经营,故余某应与维修中心共同承担责任。因该KTV用电设施隐患排查不力,未能消除包线铁管存在的漏电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KTV经营者巫某等三人应与KTV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季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维修中心、余某赔偿季某家属共计415320元;KTV及巫某等赔偿共计7万元。
评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季某受维修中心指派维修KTV设备,虽其存在过错,但也只能适当减轻维修中心和KTV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施工人带电作业、未系安全绳作业和未戴安全头盔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则不仅是赔偿的问题,更是生命安全的问题。

- 上一篇:淮土镇召开“两学一做”专题学习研讨会[ 07-18 ]
- 下一篇:烟叶收购在即,县烟草局组织人员入户走访[ 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