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一债务人转款逃债被拘留
2017
04/06
05:20
宁化县新闻中心
图片来源网络
3月31日,宁化法院对故意躲避查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危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危某与妻子邹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向原告危某宝借款109,000元,约定月利率20‰,却并无按期还款。2016年6月,经宁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17年1月起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3月,根据申请人危某宝反映:被执行人危某所在村委会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被执人危某分得四万余元,但是其将款项转移到父亲名下,拒绝向危某宝还款。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危某确有转移财产的情况,遂召集双方协调此事。但被执行人危某态度恶劣,拒绝履行执行义务。据此,承办法官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当场拘留被执行人。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担义务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要铭记拒绝履行生效裁判决定义务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赖全平 许宝灯 范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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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全平 许宝灯 范立新】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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