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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炸断手,被帮人赔偿14万

2017
01/17
07:35
宁化县新闻中心

    义务帮助他人清理老宅,发现火药瓶后敲破被炸伤。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帮人承担1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5年3月29日,詹某在义务帮助朋友杨某清理老宅时,从搬出的物件中发现一个疑似装有火药物的玻璃瓶。出于好奇,詹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就擅自敲击玻璃瓶,不慎引发瓶体爆炸,詹某右手掌被炸断,当场昏迷,部分在场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詹某被及时送医院救治,虽无生命危险,但右手腕截肢需安装假肢,构成六级伤残。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詹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詹某在帮助杨某清理从老宅中搬出的财物时受伤,而杨某在詹某帮工时,未予以明确拒绝,詹某与杨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因此,对于詹某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杨某作为被帮工人有义务进行赔偿。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意识到玻璃瓶里所装物质在敲击后有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下,为满足好奇心,未做任何防护措施敲击玻璃瓶发生爆炸,导致受伤,詹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杨某承担14万余元的赔偿。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活动本是一种团结互助的行为,值得鼓励和提倡,但是在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应尽到保障帮工人的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帮工人自身也应当注意安全、谨慎行事,避免事故发生,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赖全平 邱海清 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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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全平 邱海清 王飞凤】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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