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放烟花炸伤一眼 造成损失如何分担
2015
11/11
07:07
宁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2014年除夕,原告范某在被告范某珠经营的店铺(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书)购买了两桶被告某花炮厂生产的81发组合烟花。当晚,原告在燃放第一桶烟花时,不慎被烟花炸伤眼睛,致一眼失明。当晚,原告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2014年7月,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某花炮厂已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此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范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范某珠、某花炮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9万余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经法庭现场调查,炸伤原告的烟花已经正常燃放完毕,纸筒、底座仍然完好无缺,未出现炸筒、烧筒、冲底等现象,且经查看另一桶尚未燃放的烟花,绿色安全引线长达60厘米,正常引燃时间为6至12秒。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原告按照说明书操作,身体偏离烟花50厘米用香棒点燃,应该不会受伤。故可以认定原告自己操作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的主要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花炮厂同意补偿原告范某因烟花炸伤造成的损失共计7.8万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评析】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一个难题。虽然产品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民事诉讼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至少要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只有在原告的举证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应由被告进行举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共购买了两桶一模一样的烟花,燃放第一桶便被炸伤。原告诉称其一点燃烟花,便被迅速往上窜的烟花炸伤左眼。经法庭现场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烟花存在缺陷。此外,在烟花外包装纸上醒目地标示了燃放说明,要求燃放者身体要偏离烟花50厘米用香棒点燃,且在点燃后引线熄灭或未燃放完毕时,应等待15分钟后灌水处理,不得继续燃放。如果原告按正常操作,应不至于受伤。若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产品缺陷,只能对两桶烟花进行鉴定,需要耗费很多时间、金钱。由于原、被告均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都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官遂从产品包装存在一定瑕疵、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受害人伤情严重(一眼失明)需要救治、人道主义、诉讼风险等角度多次进行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烟花在空中绽放时固然美丽,但如果操作不当,也极易带来灾难、造成悲剧。在此提醒广大烟花的销售者,在销售烟花时,一定要再三叮嘱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对于缺乏文化的消费者,还应当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消费者也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认识到美丽背后的风险,不可麻痹大意,悔不当初。(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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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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