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邻里应和睦 为一瓢水上公堂
2015
11/09
01:31
宁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廖某福、赖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毛某、廖某群亦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居住的房屋上下相邻,被告的房屋在台阶上方,原告的房屋在台阶下方。原告房屋墙壁前面有一条一米多宽的水沟。2014年9月23日晚7时左右,被告毛某往水沟倒水后,原告廖某福认为水溅入了其房间,遂拿着手电筒出门,与被告理论、争吵。之后,原告夫妻先后走上台阶,与被告发生吵打,造成原告夫妻和被告均有受伤。当晚,原、被告到县医院治疗。原告廖某福经诊断为脑震荡后综合症、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赖某伤情经诊断为脑震荡后综合症、头皮血肿。被告毛某在宁化县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肺挫伤。被告廖某群经诊断为脑震荡后综合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审理:案件发生后,原被告分别向法院起诉。宁化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因排放生活废水问题发生吵打,造成双方身体受伤,双方均缺乏冷静和克制。原、被告双方对于纠纷发生的具体经过各执一词,综合考虑本案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廖某群赔偿廖某福因伤造成的损失1,431.7元,赔偿赖某清1,031元。对毛某、廖某群另案提起的诉讼,判决廖某福赔偿毛某金因伤造成的损失6,556.3元,赔偿廖某群损失416元。
评析:双方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合法行使各自权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发生相邻纠纷时,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问题。(王飞凤 赖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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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赖征源】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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