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一商户销售假烟被行政处罚
2015
09/07
06:48
宁化县烟草局
9月1日,个体经营户廖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2.75元。
8月3日,宁化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宁化县翠江镇巫坊村片区进行市场例行走访与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廖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对其货柜上摆卖的卷烟进行检查时,发现石狮(软富健)与真品卷烟制造工艺存在明显差异。该包装印刷色泽浑浊、没有光泽,漏版现象严重,字迹印刷粗糙,边缘模糊,透明纸较厚、无光泽、透明度差,包装较松散,表面不洁,是明显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现场清点,石狮(软富健)合计5.7条。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廖某现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手续及证明,该局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经过调查,当事人廖某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事实。9月1日,宁化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廖某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巫朝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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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巫朝益】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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