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宣判
2015
07/15
06:55
宁化县人民法院
7月13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宁化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共为邹某、蔡某等42名工人追回工资248655元,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惩治和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
2013年6月、8月,被告人杨某银分别承包了福建省安立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嘉苑6号楼、福建京源建设有限公司云海星河湾4期钢筋分项工程,并雇请了邹某、蔡某等数十名工人进场施工。期间,杨某银欠邹某、蔡某等42名工人工资248655元。2014年1月29日,杨某银逃离宁化县且无法联系。2014年2月18日,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杨某银仍未支付。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银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4865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提醒:企业、企业主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兑现职工工资,否则恶意欠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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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 斌】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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