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签名要看清事后反悔可不行
2015
06/11
07:34
三明日报
●王飞凤
案情:2013年11月17日,管某、张某以做松脂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5%。管甲应父亲管某和出借人李某的要求,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借款后,管某、张某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6日。此后,管某、张某未再偿还借款本息,经李某催讨未果。2015年1月7日,李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管某、张某、管甲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尚欠利息。诉讼过程中,管甲提出其系在借款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而非在本案的借条上签名,并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字迹“管甲”是否为其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经双方协商选定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借条》落款处的“管甲”签名字迹是管甲所写。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张某、管甲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管甲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其父亲和出借人的要求在借条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判决被告管某、张某、管甲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评析: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更多保障,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的家属签名,共同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借款时管甲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签名行为之意思表示内容、法律效果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在未依约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甲提出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但未能免于还款责任,还花费了2500元的鉴定费用,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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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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