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法院审结一涉嫌虚假借贷案件
宁化法院依法对原告张某诉被告福建省宁化坤兴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宁化坤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4.5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13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820号终审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此宁化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宁化坤兴公司于2004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每月借款月利率1.5%。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自2004年12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止的利息94.5万元。尽管被告宁化坤兴公司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和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由于该案涉及的借款数额较大,借款时间长,特别是该案的审理结果涉及到国家利益,判决确认的企业债务将由宁化县财政负责清偿,因而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组成合议庭进行认真审理。合议庭依职权多方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宁化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协助下,依法查明原告张某的经济状况不佳、60万元借款的来源成疑、无款项交付凭证、借款未进入企业财务帐目和原告与被告宁化坤兴公司负责人林某之间的关系密切(系近姻亲关系)等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宁化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宁化坤兴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54.5万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不仅有效制裁了类似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避免了国家经济损失154.5万元。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还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制止、避免和惩戒虚假诉讼。本案被告宁化坤兴公司的负责人林某在本院对其进行询问时还声称,其企业不仅有欠本案原告的债务,还有河南、永安等地的数个债务。此案的审结有效遏止了类似虚假诉讼的发生,避免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促进了诚信诉讼。(俞祥波 巫朝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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