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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婚房 离婚产权惹争议

2014
10/14
08:12
宁化县法院
    案情:2010年8月,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登记结婚。9月,黄某与某市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某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8万元,黄某之父(简称黄父)支付了首付款6万元,余款12万元由黄某与潘某夫妻双方在某市信用社办理了按揭购房贷款支付(期限10年)。其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并由黄某偿还按揭贷款至起诉之日。2013年12月底,原告黄某向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潘某同意与黄某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某市的商品房一套。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黄父在黄某与潘某结婚后为双方购房出首付款6万元,该款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剩余房款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支付,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与潘某达成离婚协议,坐落于某市的商品房一套归黄某所有,按揭贷款由黄某继续偿还,黄某补偿潘某7万元并当场付清。
 
    评析: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一般没有考虑到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对于父母的出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的赠与抑或是借贷,还是共同购买房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本案中,虽然购房合同为黄某个人所签且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但黄某系在婚后购房,并与潘某共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房。黄父自愿为黄某夫妻购买婚房出首付款,且未作其他明确约定。将该出资行为认定为黄父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较为符合黄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分割房屋时,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增值、潘某离婚后没有住所且需要抚养婚生女,黄某对潘某进行了适当的补偿。(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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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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