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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烟花爆炸伤人销售缺陷产品担责

2014
03/25
08:08
三明日报

   案情:2014年2月10日,周某从张某经营的百货店购买手持烟花,但在燃放过程中,烟花手持部分爆炸,导致周某的左手掌侧被炸伤。周某受伤后,在宁化县医院包扎止血处理,随后转往梅列区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8414元。为此,周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销售烟花爆竹的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2557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销售的涉案烟花是手持类焰火,正常情况下只会向前喷焰火,不应发生爆炸,但是该烟花却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左手掌侧被炸伤,显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系缺陷产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被告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其应当对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8690元。
 

   评析: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享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还可以同时向二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周某只起诉了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张某,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赔偿后,有权依法向涉案烟花的生产者追偿。(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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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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