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讨货款诉买主 方知上当造乌龙
2013
11/01
08:18
宁化县人民法院
在民事交易活动中,尤其是在陌生人交易当中,民事主体应当对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先小人后君子”,或许能够避免许多大麻烦。
2010年1月起,一名自称为“雷某”的宁化籍买主开始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经多次生意往来,该“雷某”以赊欠方式购买饲料,2010年底经双方对帐确认,“雷某”尚欠饲料公司货款约7.8万元。此后,“雷某”仅支付约3万元,饲料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后诉至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是宁化某村的农民,从未向该饲料公司购买过饲料,“对帐回执单”上欠款人的签名也不是雷某所签字。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人也不是雷某,系案外人冒用雷某的名义陆续与饲料公司进行生意往来,后拖欠货款便逃之夭夭。原告饲料公司在庭审过后,方知被人诈骗,但为时已晚。因原告饲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是其成为特定的、唯一的民事主体的重要依据。如公民的年龄直接关系到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往往基于一定的信任关系,但是在信任他人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核对身份信息及照片等,防止出现被冒名诈骗等案件。(王飞凤)
2010年1月起,一名自称为“雷某”的宁化籍买主开始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经多次生意往来,该“雷某”以赊欠方式购买饲料,2010年底经双方对帐确认,“雷某”尚欠饲料公司货款约7.8万元。此后,“雷某”仅支付约3万元,饲料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后诉至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是宁化某村的农民,从未向该饲料公司购买过饲料,“对帐回执单”上欠款人的签名也不是雷某所签字。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人也不是雷某,系案外人冒用雷某的名义陆续与饲料公司进行生意往来,后拖欠货款便逃之夭夭。原告饲料公司在庭审过后,方知被人诈骗,但为时已晚。因原告饲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是其成为特定的、唯一的民事主体的重要依据。如公民的年龄直接关系到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往往基于一定的信任关系,但是在信任他人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尤其是核对身份信息及照片等,防止出现被冒名诈骗等案件。(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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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凤】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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