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牵线搭桥贩卖儿童获利 难逃刑罚悔不当初
2013
09/14
07:45
三明日报
●陈文华 廖国辉
案情: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同案犯)联系被告人罗某,问是否有人需要收买小孩。罗某的朋友赖某的儿子儿媳正好想要收买婴儿抚养。罗某遂联系赖某,后在罗某的协商下,赖某以6.6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收买婴儿,罗某收受当事人红包费3000元和一只鸭子。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退赃款人民币3000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以出卖儿童为目的,仍居间介绍,帮助联系收买人、协商价款、负责支付价款,并从中获得介绍费,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罗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被告人罗某自认为帮助了想买小孩收养的家庭,是做好事,为需要孩子的家庭带来希望,没想到已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处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从该案来看,虽然被告人罗某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但在明知陈某是贩卖小孩,仍积极主动联系买家,为其介绍和提供机会,并从中获取了人民币3000元和一只鸭子等好处,确已实施了具体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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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文华 廖国辉】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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