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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累累铤而走险 宁化一村主任租车诈骗获刑

2013
08/16
08:13
三明日报

    原标题:负债累累走旁门左道村主任租车诈骗获刑

    ●池新华 邱海清

    案情: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为偿还巨额债务及利息,通过电话找到厦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部小轿车,想用以抵押筹款还债。因担心被害人不相信,故找到时任宁化县安远乡某村村主任且同样债务缠身的张某,约定用张某的身份信息伪造小轿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同年4月27日,张某在县城某宾馆以小轿车及伪造的证件作为抵押,找被害人丘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刘某将其中8.6万元用于其个人还款,余款1.4万元被张某拿走占有。同年10月,汽车租赁公司通过GPS定位找到涉事车辆并自行带回,被害人丘某这才发现被告人张某不是车主,自行找到俩被告人讨债,但俩被告人仍拖延不还,2012年3月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办理假证件,以租赁车辆作为抵押,骗取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刘某系初犯,且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宁化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评析: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产权证明及其他足以表明有经济实力的证明,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骗取钱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刘某两人为骗取钱财,伪造车辆证明,签订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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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池新华 邱海清】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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