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法院首例缓刑禁止令推进少年审判工作
2013
03/23
07:33
宁化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和KTV娱乐场所。”3月12日,在宁化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少年庭法官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陈某宣读了禁止令判决,这是该法院首例判决适用禁止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因在网吧抢劫学生的钱和手机,用于上网和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目的在于防止未成年被告人挡不住诱惑,在考验期内再次违法犯罪,同时也告诫其“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对其进行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宁化县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少年审判工作,始终致力于构建未成年人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配套体系建设。宁化法院少年庭庭长陈文华介绍:“适用禁止令是我们少年审判工作的创新,同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判后跟踪帮教等制度相结合,尽我们的全力去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今年以来,已对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希望他们在隔绝诱惑的缓刑期限内改过,重新融入社会。”
目前,司法局及社区矫正部门正对他们进行帮教监督和限制其特定行为。根据新刑法规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法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陈文华 廖国辉)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宁化在线新闻频道,不代表宁化在线的观点和立场。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作者:陈文华 廖国辉】 【责任编辑:丽勍】
- 上一篇:厦门海德星公司向湖村中心校捐赠体育器材[ 03-23 ]
- 下一篇:两岸客家美食歌谣文化交流活动在宁举行[ 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