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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王闽南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3
03/14
07:59
宁化县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3月1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宁化县王闽南等14人涉黑上诉案,裁定依法驳回被告人王闽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王闽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及实施赌博、寻衅滋事、非法追讨债务、殴打他人等违法活动,树立其组织的非法权威,聚敛钱财,伤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宁化的社会秩序,使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破坏宁化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

   2012年11月14日,宁化法院受理王闽南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于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闽南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他1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闽南以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由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闽南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裁定维持原判。(童宇洁 黄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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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宇洁 黄丽珠】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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