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请客帮工意外受伤未尽义务主人担责
2012
12/12
07:59
三明日报
案情:2011年9月,被告邱某家中置办宴席,同村人原告罗某到邱某家义务帮忙做事情。当天上午,罗某正在邱某家院子内帮忙做事,同案被告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订购的啤酒来到被告邱某家,行驶至其院子门楼外时,因碾压到放置在门楼外路旁的芋子皮上的菜刀,致使菜刀弹起飞出,菜刀飞至院子内做事的罗某左脚跟腱上,致使其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邱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约7万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驾驶三轮摩托车碾压到菜刀,致使菜刀弹起飞出砍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被告邱某在家举办宴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将他人使用过的菜刀放置在安全区域,而是随意被人放置在院子门楼前路旁,留下安全隐患,致使帮工人受伤,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损失的40%,约2.8万元。
评析:在农村中,义务帮工作为一种善良风俗普遍存在,但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时,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对帮工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应对帮工活动实施的场所、帮工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防范帮工活动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否则,造成帮工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驾驶三轮摩托车碾压到菜刀,致使菜刀弹起飞出砍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被告邱某在家举办宴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将他人使用过的菜刀放置在安全区域,而是随意被人放置在院子门楼前路旁,留下安全隐患,致使帮工人受伤,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损失的40%,约2.8万元。
评析:在农村中,义务帮工作为一种善良风俗普遍存在,但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时,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对帮工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应对帮工活动实施的场所、帮工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防范帮工活动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否则,造成帮工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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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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