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神医布设陷阱贪钱财理获刑罚
●高辉耀 陆毓微
案情:2011年7月间,被告人谢某、宋某、朱某等人在宁化县周边地区,由宋某扮演“问医者”,假装问医与被害人搭讪,朱某适时出现自称老师且会认识“神医”,两人就带被害人一起寻医,途中两人借搭讪套取被害人的家庭信息。在路上假装巧遇由谢某扮演的“神医的孙子”,后三人将被害人带到所谓的从台湾带回来的“妈祖佛”开光处,两名被告人将套取的被害人信息用手势告知谢某,谢某领会后便对被害人称其爷爷算出被害人的家庭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后谎称被害人家中近期有血光之灾,要将家中的现金及金银财宝带到“妈祖佛”前祭拜消灾,诱骗被害人将家中财物取来,三人乘被害人拜佛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内装肥皂或石头的黑色塑料袋与装有被害人财物的塑料袋调包,盗取被害人财物,非法盗取他人财物现金2.31万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银元7枚。
审理: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宋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装病人与被害人一同求医,趁机套取被害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家中的现金及金银财宝带到“妈祖佛”前祭拜消灾,趁机调包盗取钱财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谢某、宋某涉案数额巨大,遂以被告人谢某、宋某、朱某犯盗窃罪,判处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手段虽然形似诈骗犯罪,但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先是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诱骗被害人将财物取出后,乘被害人不注意时,用调包的方法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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