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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希望在红土地上升腾

2012
09/20
07:46
福建日报

    扶持政策,重点向老区倾斜

    省委、省政府牢记中央领导嘱托,始终高度重视老区发展,把它视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所在。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老区优先,适当倾斜”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道路交通、民生水利、通信电力、教育医疗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针对老区苏区的财力保障机制也不断推出。

    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目前,我省已建立包括返还性支出、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体系,重点加强对老区的倾斜扶持力度,支持老区机构运转、税费改革、工资补助、教师卫计人员津贴等支出。

    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实际保障水平达不到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的县(市、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保障民生。结合这一机制,调整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将全省绝大部分老区县纳入60%以上补助比例的范围,较好地保证了老区民生事业发展。

    201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目标要求,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上新水平等。《意见》要求,用好用足国家明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对苏区老区县参照执行中西部地区政策,加强对老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省财政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苏区县以及财力较为困难的老区县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2010年中央和省新出台的重大民生政策,包括已出台政策调整标准或扩大范围的,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中央补助标准;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维持现有标准;与中央补助标准相同的,省级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在山海协作示范园区建设、造福工程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方面,重点向老区倾斜。

    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老区全部纳入需要重点扶持的范围,除了在基础设施建设、县域产业发展、社会事业改善等方面给予支持外,还进一步增加了对老区的开发建设投入。《意见》要求,在现有标准上,对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各增加10%、5%奖励,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补助分别提高到85%和75%,并落实好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5个老区县实行省级资金差额补助的政策,加快组织实施老区村跨越工程,促进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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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文忠 王永珍】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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