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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咬人”井盖担责?井盖下陷致摔伤 女子历经三年诉讼维权

2020
12/29
16:00
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康女士骑电动车压到一处井盖下陷的路面,导致摔伤,面部多处受损,受伤严重。没想到,为了找到井盖的负责单位,康女士竟经历了3年的艰难诉讼。

       康女士:“我这个嘴整个豁了,外头也豁了,里头也豁了,也数不清缝了多少针,牙掉了四个,这个下面还一个,一共五颗牙全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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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8日晚10时许,康女士像往常一样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当她骑行到北京市朝阳区马各庄路时,意外发生了。

       康女士回忆,事发路段是自己上下班每天的必经路,一直都是路灯昏暗、坑坑洼洼的不好走,自己也都小心注意着。但是事发当天不知道怎么回事,她还是摔倒了。

       康女士摔倒后,一度受伤昏迷。直到过路人发现后,把她搀扶到路边坐下,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援人员时,搀扶康女士的好心人也用手机拍下了现场的照片。照片显示,事发地井盖下陷,低于路面有一定的距离,井盖周围的路面也有损坏的情况。康女士的脸上有很多血,地上也有几块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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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诊断,康女士伤情为上唇系带伤、下唇裂伤、牙齿碎裂、唇侧牙根撕脱、面部多处摔伤。之后,康女士又到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就诊。从她受伤开始,所有的治疗费用、电动车的维修费用都是由她自己垫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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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女士在北京市朝阳区的马各庄村开了一家小理发店,这家理发店的收入是她唯一的经济来源。她和女儿两人在一起生活,当她受伤后,女儿为了照顾康女士也辞去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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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女士称,受伤后,自己精神恍惚经常忘事,不能独自出行,这些都是此次遭遇对她造成的影响。于是,她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康女士:“我一直找,好像三四个单位吧,都互相说不是他们的责任。”

       【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在律师的帮助下,康女士将这几家相关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康女士与三家被告单位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14万余元。 

       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及分公司辩称,事发地的井盖并非其所有或者受托管理的地下管线设施。

       被告方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辩称,他们并不是管理单位,只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确定井盖的权属人和管理人的相关职责。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还认为,原告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骑行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也存在过错。

       另一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辩称,他们是负责排水监管的政府行政部门,并非管理单位。另外,涉案路段也没有向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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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事发后,涉案井盖及周边路面已修复,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也认可涉案道路在其管理范围内,故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对涉案道路及井盖负有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康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其他外力作用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保证安全驾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更换义齿问题,因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更换费用。

       2020年6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康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牙齿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四万多元。

       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城管委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

       由于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围绕着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否在本案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上诉人坚持认为,自己一方对涉案道路只负责行政监督管理,更多的是一种职能型作用,并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所以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已经查明涉案道路的养护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申请参加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并在法庭上表示涉案道路确实由他们负责养护这一事实。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各方当事人就康女士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金额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一致,由北京市朝阳区道路养护中心向康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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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更换义齿问题,因尚未实际发生,所以在调解金额里并不包括康女士的后续治疗费用。法学专家指出,当这笔费用实际发生后,她可以找责任主体协商或另行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因为这个牙摔掉以后是不可能再生的,不像皮肤划了之后修好了还可以再长,牙是不能再生的,所以只能靠种植义牙的方式来回到以前的情况,尽量回到以前的情况,义牙的费用是很高的,这里没有体现,主要原因是在一审判决和最后二审调解的时候费用还没有实际发生,所以等着实际发生的时候,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和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来讲,康复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是法律必须支持康女士的,所以一旦发生费用之后,康女士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找责任主体。”

       康女士的健康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害,她的生活与工作都受到了影响。法学专家认为,市政管理部门应尽到管理责任,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比如说警示牌有没有设置,尤其是晚上的时候,有没有特别点一个灯来提示别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尚晓茜:“那么对于这个井盖建设单位和确定的养护单位,实际上也应该由相关的政府部门积极地去确认,这样对于以后的一种养护,包括维护都会更加提早预防,包括相关的这种责任承担可能减少的风险都是一个积极促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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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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