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为反家暴立法:“目击者”有报案义务
家暴不是家务事,这些都算家暴!
近日,“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楼”事件
引发广泛关注
7月28日,法院已判决其离婚
婚生儿子由刘女士抚养
拿到法院判决书后
刘女士在朋友圈写下“解脱”二字
目前,刘女士身体恢复如何?
对于未来有何担忧?
对遭受家暴者又有什么建议?
30日下午,刘女士接受了
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的独家采访
身体有所好转
但还需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
30日下午,刘女士在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独家采访时表示,现在她的身体状况已经有所好转,可以站立,但是出门还需要拐杖和轮椅辅助。目前还需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医生也说不准,只能说尽最大可能康复治疗、锻炼”。
心态方面,刘女士表示,从选择曝光自己遭受的家暴事件到现在,她一直在慢慢调整,现在判决结果也下来了,她也不再沮丧,正在走出低谷。
将尽全力照顾好孩子
继续跟进刑事案件结果
对于未来的生活,刘女士比较关心孩子的养育问题,“因为我争取了小孩的抚养权,我肯定要尽全力照顾好他,培养好他”。
刘女士透露,自己目前尚未见到孩子,因为离婚判决刚刚下来,“他(丈夫)有一个15天的上诉期”。
△法院将孩子判给了刘女士
对于离婚案件的结果,刘女士表示非常满意,“目前就是等刑事案件的结果,但是这个也需要时间,我在前几天刚刚提交身体方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6月15日,其丈夫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检方表示,刘女士因遭到丈夫殴打被迫从楼上跳下,因此跳楼行为和丈夫殴打行为之间存在间接联系。检方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回应“受害者有罪论”:
应该受到指责的是施暴者本人
作为家暴受害者,刘女士建议遭遇家暴的女性,要正视自己的处境,勇于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反抗,“因为真的是家暴有第一次,就有50多次,我们应该对此表示出我们的抵触”。
不少家暴事件发生后,会出现“受害者有罪”的论调。刘女士说:“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评论,说我是不是做错了什么,然后才会遭受这些。”她建议家暴受害者,不要太在意这些评论,要勇敢说出自己的遭遇,“不要把(受害)当作羞耻的事情,真正该受到指责的是施暴者本人,不是受害者”。
广东明确:这些都算家暴!
河南商丘刘女士不堪家暴跳楼致截瘫,再次引发公众对家暴的热议。如何预防和打击家暴,一些地方已在立法层面不断探索和“加码”。比如,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应当”报案……这意味着,一个人只要目睹了家暴现场,就有法律或道德义务报案——即便他只是个“路人甲”。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本质上也重申了一点: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
△家庭暴力概念图(图片来自 IC photo)
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全程参与广东地方此项立法的中山大学刘诚教授表示,在过去的反家庭暴力中,存在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刘诚教授说,在中国,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往往首先向亲人求助。刘诚教授建议,家暴受害人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保护自己。她解释说,亲人虽然是受害人最直接的求助系统,但很多时候未必是受害人最好求助系统,指望个人靠亲人系统解决问题,那实际就是把其推到孤立境地。
殴打或者其他精神上的伤害也属家暴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站长王飚尘,常年在救助受家暴侵害者一线工作,她提醒家暴受害者要有家暴意识,比如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殴打或者其他精神上的伤害,就是家暴。同时,王飚尘建议:“家暴受害者要勇敢地向外求助,向当地基层组织、妇联等求助,或直接报警。在此过程当中,要积极配合举证。”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暴严重危害家庭单元和社会稳定。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相关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家暴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各地也应该见贤思齐、善于对标。
总台央广记者丨杨昶
编辑丨初广会 万宣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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