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药“禁用”后需更多“适用”
原标题:儿童药“禁用”后需更多“适用”
□时本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含可待因感冒药说明书的公告,将说明书中“禁忌证”及“儿童用药”中相关内容均修订为“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禁用本品”,这就把此前的年龄限制从12岁提高到了18岁,这类药品将彻底告别儿科。
“禁用”是因为这类药具有较大的毒副作用,尤其具有较强的成瘾性,儿童用药久了会产生依赖,“儿童禁用”是对青少年的一种保护。近年来,许多儿童药品都修订了说明书,多种过去常见的儿童药品被禁用于儿童。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要看到,“禁用”之后还需推出更多儿童“适用”药品,否则,儿童可选择的药品越来越少,就只能将成人药品掰着吃,或到海外代购,这同样充满了风险。
因此,在修订儿童药品说明书时,国家相关部门配套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今年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重点支持创新药、儿童专用药等药品的研发。今年4月,一个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出炉,被业内解读为儿童药品研发生产“破局”在即。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已就儿童药品做了两手安排:一手是加快儿童药品的淘汰进度,另一手则是推进儿童药品的研发生产。假如没有这“两手”并采取一致的行动,“禁用”极可能加剧儿童药品的短缺程度。
“儿童禁用”只需药监部门印发一个公告即可,研发生产更多适用于儿童的药品,却需要众多药企共同参与,且必须经过持续努力。而儿童药品研发一直是一块短板,比如当2017年含可待因药品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时,市场上并没有出现足够的可替代药品,如今这类药品的禁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研发可替代药品就显得更为紧迫。其他儿童药品也是如此,“禁用”能提升儿童的用药安全,但无药可用的窘境,让人高兴之后又难免犯愁。
对于儿童药品,既要看到“禁用”的必要,但更要看到“适用”的紧迫。“禁用”的步伐越快,开发适用性产品的责任也越大,两者均属于确保儿童用药安全的基本前提,都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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