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一 第四章 管 理
一、劳动定员与劳动组织
解放前,县内电话人员由县政府确定,邮政、电信人员从局长到普通员工均由省局任免、调配。至解放时,县邮局配有局长、信差各1人,邮差4人。电信代办所有报话员、报差各1人,电话室有管理员1人、电话员5人。以上人员在解放后继续留用。1953年,县内电话并入邮电局,职工全归省局管理,但亦可按省下达计划自行招收员工。当时,全局人员共23人。1956年,根据邮电部颁发的《邮电生产人员暂行编制标准(草案)》,宁化邮电人员定编名额可达43人(其中生产人员39人),缺员部分可通过县、区介绍,就地招收录用。1959年人员增至114人,1961年通过精简降至75人。1963年经省局核定为95人(国营68人、农村电话27人),而后有增有减,定员在149~174之间。1979年起,根据邮电部公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每年采用摸底测算、制定方案、考核确定的方法录用人员。1987年全县邮局员工共有219人。
二、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职工劳动保护,制定劳保规定,强调生产安全和健康保护。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技术维护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按标准发放,1985年计支劳动保护费8646元。1987年计支劳动保护费18521元、劳动保险费23567元。
对邮电员工的劳动纪律历来要求严格。民国时期,规定邮政员工不准“从事政治活动”,不得“酗酒、吸食和运送鸦片”及“营私舞弊”等。民国29年,省保安处向全省电话室发布训令:“电话员不得擅离职守外出延误,一经发觉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解放后,劳动纪律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经常化,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健全请假手续。员工出勤每日登记,班组、支局(所)按月汇总填报《职工出勤月报表》,并以此作为奖金考核、工资发放、竞赛评比的依据。同时对节假日无法休息的员工发给200%的加班工资。职工请假需办理手续,病、事、探亲、分娩、婚、丧、调遣以及公假八种,都有具体规定。因事请假,生产人员每月不得超过半天,超过者每天按100%扣发工资;行政人员请事假每年不得超过八天,九天以上者工资照扣。
三、劳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