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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第二章 水路交通

2010
01/20
15:44
《宁化县志》

一、路政


  宁连公路建成后,路政管理随之开始。民国36711,县政府曾饬令县警察局及公路沿线各保甲,严禁未更换胶轮的铁轮大车及独轮小车通行。1952年据根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规定路基两侧路肩边缘10以内禁造建筑物。同年126日,县人民政府又根据省交通厅指示发出通知:公路两旁各保留1公尺用地,如土改时未予注意,已分给农民耕种的,应将土地权收回。如尚未留或已留下但每边不到1公尺,则应在查田定产中,予以划出。”1954年,宁连公路行车密度日益增大,本县境内曾发生桥梁被拆去蚂蟥钉的现象,县人民政府发动公路沿线民兵加强路查工作。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路政管理也不断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武斗中,公路被任意挖战壕、筑路障横遭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路政管理虽然恢复,但人为路障仍时有发生。据1983年查报,全县7条主要公路两旁被单位、社队、个人侵占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为此县人民政府抽调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路路政管理领导小组,订立规章,每年组织路查23次,发现路障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此外,对行驶公路的机动车辆征收养路费,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用车单位征收养路费,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本县汽车养路费19857月前由监理站代征,后改由公路段设立征收站代征。拖拉机养路费从1976年开始由交通运输管理站代征。自19879月起,除汽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和交通建设基金由交通局代征,所得收入上交省局55%,县局留45%。征收办法:从195910月至19856月,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分别以费率和费额计征;198571开始改为一律按费额征收。


  养路费的使用贯彻全面规划,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原则,首先保证干线公路的需要,而后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修、大中修工程,也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拖拉机养路费使用原则:优先保证养好已列养的乡村公路,其次适当安排代征单位的经费补贴及弥补群众性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等。

 

二、航政

  
  19531月,福建省闽江上游木帆船联合运输社宁化分站成立,开始航政管理工作,对全县专、副业船只及船员进行全面登记,并成立船员协会,发给社员证、徽章和船旗,实行统一管理。19544月,闽江木帆船联合运输社撤销,并入省航运管理局,宁化分站更名宁化航运管理站,将全县船只统一编队,组织集体运输,实行薄利多运的政策。19573月,航运行政业务下放给县交通局,对全县船只检丈、登记,实行统一运价、统一票证、统一调度的三统管理。


  1965年境内水上运输终止,航政管理亦随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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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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