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语委: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 把握导向。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三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发展水平等方面展开。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附后),省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地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督导评估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实施
第五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每五年一轮。
第七条 开展督导评估前,成立督导组。督导组由督学和语言文字工作专家组成。
第八条 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审核。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评估。
(四)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五)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回访复查。
第九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乡镇农村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与问责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制度建设 (20分) |
组织领导 (7分) |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 |
政策规划 (8分) |
把语言文字事业列入社会事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制定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
|
督查机制 (5分) |
将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目标。将城乡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镇考评指标。加强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督导检查。建立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对为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条件保障 (15分) |
工作机构 (8分) |
教育行政部门(语委)有处(科)室和专人承办语委日常工作,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经费保障 (7分) |
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 |
|
宣传教育 (30分) |
法制宣传 (10分) |
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列入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精心组织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政府组织、领导带头,相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参与。 |
推广普及 (10分) |
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行业管理、城乡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环境。 |
|
文化传承 (10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 写和讲解活动,营造珍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传承中华语言文化的浓厚氛围。 |
|
发展水平 (35分) |
国家机关 (6分) |
普通话、规范汉字成为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用语用字规范。公务活动用语用字规范。 |
教育机构 (9分) |
普通话、规范汉字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注重学科渗透,校内校外融合。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不断提升语言文化素质。 |
|
文化传媒 (7分) |
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机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高,在语言文字社会宣传中发挥示范作用。主管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物等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
|
城市街区 (9分) |
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普及程度高。公共场所招牌、广告及设施等用字规范化程度高。 |
|
乡镇农村 (4分) |
乡镇政府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活动,公务人员普通话达到三级以上水平,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多渠道开展农村青壮年普通话学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