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三章 审判
2010
03/30
15:20
《宁化县志》
国民政府曾于民国3年(1914年)、21年、34年3次颁布《森林法》及实施细则,民国26年福建省政府公布《公有林管理及保护暂行办法》,民国32年公布《福建省惩治烧山毁林暂行办法》。当时林业刑事案件的查处由县司法处刑事庭负责审理判决。对火烧山、盗伐林木,特别是盗砍风景林案件,从严惩处。民国36年春,水茜沿溪吴金海以树荫其田为借口将村口社林山风景林5株树皮砍伤,以致枯死3株,吴被依法判处拘役30天,缓刑2年。
解放后,林业案件归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设立林业审判庭,专理林业案件。
1951~1953年,毁林烧山的刑事案件比较突出,共发生×××件,直接处理×××件、×××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低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至1982年全县历年有×××件森林纠纷案件,调处×××件。随着林业体制改革,经济政策逐步落实和林业生产发展,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林业纠纷进一步暴露出来,其他各种林业纠纷也随之突出。1982年受理×件林业案件,全部审结,调处山林纠纷××件。1983年受理××件林业案件,审判×件,调处山林纠纷××件。1984年受理林业案件×件,结案×件,审理破坏森林的刑事案件×件、×人,调处山林纠纷××件。1985年是贯彻实施《森林法》的头一年,受理林业案件××件,不服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处××件,撤诉×件)。1986年受理林业案件××件,审结××件,其中山林权属纠纷×件,林业生产合同纠纷×件,不服行政处罚××件,林业刑事案×件。1987年受理林业案件××件,审结××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件、××人,林业生产合同纠纷案×件,林业行政案××件,山林权属纠纷×件,判决××件,调解×件,裁定××件,移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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