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一章 治安
2010
03/30
09:29
《宁化县志》
解放初,根据中共中央镇反政策、法律,除对少数民愤极大的反动分子处以极刑外,对其他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按罪行轻重分别进行改造教育,对罪行严重者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送交专门劳改场所强迫劳动改造;罪行较轻者由法院判处管制,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基层治保组织就地进行劳动监督改造。基层治保组织对“四类分子”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改造好的“四类分子”解除监督改造,给予公民权利。经过教育,不少“四类分子”转变立场,拥护共产党,拥护党的政策,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7年起,对一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给予“摘帽”。
1979年县委贯彻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给其中的××××名“摘帽”。同年纠错平反“四类分子”×××名。1981又给××名“四类分子”“摘帽”。1984年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公安部门“关于给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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