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政权 政协
2010
03/29
10:08
《宁化县志》
清代以前,县政权机构称县署(县衙),行政长官称知县(县令)。唐至明,知县统管全县行政、司法。清代,知县掌管全县政令。县署内设吏、架阁、礼、兵、刑、工、户、仓、库、帐等十房。宁化历任知县300余名。宋末在石牛、安远设巡检司。清代在泉上设分县,置县丞分管东北地区政务。
民国初年,县署改称县公署,行政长官改称县知事。民国17年(1928年)改称县政府,行政长官改称县长,随着政体变革,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民国33年县成立临时参议会,徒具形式而已,谈不上什么“民主立宪”、“还政于民”。
苏区时期,通过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苏维埃政府,建立人民政权。
解放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其职能作用。各届政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解放初期称人民政府,1955年改称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改为革命委员会,1980年恢复人民政府称号。
1980年正式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宁化县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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