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二章 工商行政
2010
03/24
15:44
《宁化县志》
三、管理与服务
民国29年,县政府规定小麦、甘薯、杂粮暂准流动,但出县境无论数l量多寡,均要取得粮管处证明,方得起运。
民国30年,设立宁化县公沽局,规定产粮户除留口粮、饲料、种籽外,余粮按牌价收购,造成无粮上市。民国36年5月叉规定凡购米3斗以内准予流动,超过部分需取得粮管处批准。
解放初,城关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制订规章制度,并修整各地市场,加强管理。对囤积居奇、以假充真、短斤少两、短尺少寸等行为予以打击;对主要物资如粮、油等加强国营商业的调运,并实行“执照经营”,建立交易所集中交易,运用行政力量管理市场价格。规定、私营企业外出采购调运,必须申请采购证或运销证,限制盲目采购竞销。
1958年公社化后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农村集市无形中废止。1960年遵照“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开放已关闭的23个农村集市,同时允许社员家庭副业自留地产品上市。
1963年5月,县人民政府规定,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烟叶,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
1964年起实行生猪统一调剂,批准权限归公社。宰猪固定专人,由工商部门批准发给执照,方可宰杀。1985年5月才取消生猪派购和猪肉凭证供应。
1979年逐步开放在“文化大革命”中关闭的集市。1980年又恢复23个集市。
1982年继续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加强对粮、油等农副产品的管理,允许余粮在农贸市场进行余缺调剂或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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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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