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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宁化产业园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
05/07
16:39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政办〔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数字宁化产业园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数字宁化产业园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宁化产业园建设、规范产业园管理,提高园区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入驻,进一步实现数字宁化产业园招商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数字宁化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所有入驻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数字宁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经营公司、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产业园建设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负责产业园日常管理和入驻企业考评工作。

第五条  县商务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产业园资金管理。

 

第三章  入驻企业要求

第六条  承诺在产业园内投资兴建符合数字产业要求,注册登记地在宁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不低于10万元,且日常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入驻产业园。

第七条  企业入驻和退出应按照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机制

第八条  企业入驻流程

企业入驻应该办理入驻手续,其基本流程为:填写入驻项目确认表→考察和审核→签订《入驻协议》→缴纳入驻押金→企业入驻。

(一)申请: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招商单位协助做好《数字宁化产业园入驻项目确认表》;

(二)考察和审核:领导小组根据招商单位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签订《入驻协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企业与县商务局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入驻企业的税收缴纳、办公人员数量以及办公场地面积等事项。

(四)缴纳入驻押金:为便于产业园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入驻协议后30日内,按照办公场地面积100元/㎡的标准向县商务局交纳入驻押金;

(五)企业入驻:企业缴纳入驻押金(不计利息)后方可入驻县商务局指定办公地点。办公场地面积由县商务局根据企业规模按照10㎡/人标准安排(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
一事一议”)。

第九条  企业退出流程

企业退出应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其基本流程为:填写退出项目情况表→考察和审核→签订《退出协议》→退还入驻押金。

(一)申请: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招商单位协助做好《数字宁化产业园退出项目确认表》;

(二)考察和审核:领导小组根据招商单位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相关政府资产清点盘算;

(三)签订《退出协议》:企业与县商务局签订《退出协议》,做好退出交接工作。需退还在入驻期内享受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在完成退还财政奖励资金后方能签订《退出协议》;

(四)退还入驻押金:企业签订《退出协议后》后,由县商务局退返企业入驻时缴纳的入驻押金。

第十条  考评机制

由县商务局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及奖惩事项等。

(一)县商务局应每月对入驻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日常办公人员是否达到10人及以上;

2.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是否不低于10万元;

3.企业是否按要求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

4.企业经营范围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办公场地情况。

(二)县商务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企业,督促企业对不合格事项及时整改到位。

(三)县商务局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标准由工作领导小组评定),予以黄牌警告;对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红牌警告;三次考核不合格,县商务局应取消其入驻资格,要求企业退出产业园。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一)入驻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商务局有权终止入驻协议,取消企业入驻资格:

1.企业在签订入驻协议后30日内,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或入驻办公的;

2.企业入驻办公人员未达到入驻协议要求,且拒不补足租金差额的;

3.企业入驻办公后,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应缴纳税收的;

4.企业三次及以上在县商务局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5.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入驻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6.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入驻协议、取消入驻资格的情形。
被取消入驻资格的企业,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10日内向县商务局全额退还入驻期间所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并完成退出手续办理。

(二)入驻产业园时间不足5年且自愿退出的企业,在办理退出手续时,应向县商务局退还在入驻期内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具体要求如下:入驻时间未满3年的,企业应向县商务局退还入驻期间所享受财政奖励金额的30%;入
驻时间超过3年但不足5年的,企业应向县商务局退还入驻期间所享受财政奖励金额的10%。若不按要求退还在入驻期内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县商务局有权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三)企业退出后,办公场地使用权由县商务局按规定收回,企业动产限期移除,不动产不予补偿。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财政奖励

企业入驻并正式运营后,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企业核心骨干(由领导小组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申请财政奖励的人员必须提供工资流水、身份证、用工合同及本地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

以上奖励期限为五年,自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计算,奖励每年度兑现一次,时间为次年度三月份以前。

第十三条  办公室租金补贴

办公场所前五年租金全额补贴,后五年租金减半补贴。补贴面积以10㎡/人标准计算(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入驻后,若未能按照入驻协议约定派驻人员,则需按照20元/月/㎡的标准向县商务局补足入驻期间租金差额。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

入驻企业中有外地户籍来宁工作核心骨干(由领导小组评定)的,在宁化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住房补贴。企业可按照2000元/人/年标准(按实际人数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贴人数不超过30人)向县商务局申请补贴,由县
财政局核拨,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工资流水、用工合同及本地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代办审批服务

对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备案、规划、税务登记等事项,由县商务局派员协助企业“全程代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均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数字宁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根据相关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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