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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7
12/21
14:56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5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培育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评选2017年度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评选条件

1.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装备20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4.合作社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收入40万元以上,要求银行流水账收入达到50%以上。

5. 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格遵守《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80%以上。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将合作社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省级可追溯平台管理。

6.为了推进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列入县级示范社评定范围,主要申报条件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市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7.对能及时为社员提供所需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有健全稳定的产品营销网络,自办或参股加工流通项目以及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包括开展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等方面的, 开展品牌建设,拥有“三品一标”和注册商标中的一项以上的,予以优先考虑。获评省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等知名品牌的,给予适当加分。

(二)申报材料

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2017年宁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 2017年宁化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盖章)。

3.合作社工商年度报告。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5.合作社信用报告。

6.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7.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8.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9.合作社银行账户2017年收支流水。

10.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使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财务报表需财务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

11.成员账户(汇总表及成员账户3户)(报表需财务人员签字)

12. 林业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13.2016、2017年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4.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6.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定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17.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等图片资料等。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一)评选条件

1. 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3.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倍(70亩);年经营总收入达35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1.5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和鉴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农场基础设施较好,农业“五新”应用推广能力较强,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

8.林业类家庭农场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考虑,畜牧类家庭农场有环评合格书的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2017年宁化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2)。

2.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500字左右)。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家庭农场经营者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6. 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农事与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8.家庭农场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

9.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1.其他佐证材料,如办公场所等图片资料等。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序号次序进行装订排版,纸质材料交至农业局经管站,电子版发至smnhxjgz@163.com.申报材料截至2018年1月 19日。

2.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审结果在宁化在线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予以公布。

3.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示范单位资格。

 
 
 

 

宁化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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