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2017
04/11
09:54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福建省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和《三明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场所,根据查获吸毒人员的数量进行奖励:
1. 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500元;
2. 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3000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种类、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 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每案奖励200-500元;
2.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
3. 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
4. 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
5. 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5000-2万元;
6.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每案奖励2万-5万元;
7. 缴获海洛因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5万-15万元;
8. 缴获海洛因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5万-25万元。
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县毒品违法犯罪实际,经换算后对照上述规定奖励。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300-5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1吨奖励300-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5万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工厂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奖励2万-5万元。
(六)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分别列支,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原则;具体由查处、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支付。举报奖励金由县禁毒专项经费列支。举报奖励金额由县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依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知情民警或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举报受理电话:0598—6688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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