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巿属驻宁有关单位:
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兴建在即。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市高指《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沿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征收土地的分类
(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主要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六)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二条 耕地年产值划分
(一)宁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区域内的(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置的界桩为准)水田年产值为1200元/亩,旱地年产值为1000元/亩。
(二)非城市建设规划区域的水田年产值为1100元/亩,旱地年产值为1000元/亩。
(三)征地沿线各乡镇的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按1100元/亩的产值标准进行测算补偿。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
(一)征收耕地,按所划分区域的耕地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二)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6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
(四)征收未利用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第四条 安置补助费计付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所划分耕地年产值的15倍补助。
(二)征收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助。
第五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付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的产权人。
(一)征收耕地的,按所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建塘费土坝按600元/亩、石(砖)砌按1200元/亩补偿,青苗按属地水田年产值的1倍补偿;原属耕地改为常年种植蔬菜的(不包括间歇种植蔬菜的耕地),青苗补偿按属地水田年产值标准的2倍计算。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补偿费,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四)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800元/亩补偿。
(五)用材林补偿费,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六)竹林按年产值的2倍补偿。
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及中线定测放样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成片果树按面积计算(不点株数),零星种植及房前屋后果树按株(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
第八条 果树、经济林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有权部门公布或认可提供的前四年平均年市场价格和产量为准。
第九条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按属地原则,参照所在地乡镇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条 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木材价格标准按宁化县统一基价,以宁化林业局2005年发布的标准材收购指导价计价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民宅)拆迁补偿安置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份、结构等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房屋(民宅)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宁化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按城市规划和各乡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拆迁安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要求。
(二)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安排安置用地。
(三)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户居住的,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四)违章建筑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因永宁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产权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按期主动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十五条 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文件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养老保障实行人数和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种地面或隐蔽设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强制动迁。对阻挠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永宁高速公路(宁化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宁化县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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