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培育专业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快培育宁化县专业市场,在做大边贸物流市场业上先行先试,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专业市场为:符合县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布局、经县现代边贸市场服务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以从事同类商品批发业务为主的专业市场。各专业市场应注册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作为该专业市场法人机构,负责管理该专业市场事务。
二、入驻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除依据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登记费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三、涉及入驻专业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县本级收费的,在各专业市场开业后两年内一律免收,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凡属县本级收费的,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四、鼓励入驻商户开展商业创品牌活动,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6〕118号)的规定执行。对经县现代边贸市场服务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经营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专卖店一次性奖励0.5万元;优势品牌产品的区域性(5个县及以上)总代理商一次性奖励1万元;总部设在专业市场内,直营连锁门店或加盟店达1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各专业市场发展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为市场内入驻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单笔达100万元及以上、贷款担保期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担保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各专业市场有序开展各类展销及企业文化交流活动,适时组织开展专业市场纳税大户评选奖励活动。
七、依法保护专业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专业市场内的入驻商户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对经批准确需开展的检查等事项,由各专业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主配合进行;对有关损害专业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事项,县效能办、县效能投诉中心等投诉受理机构和受诉单位应即受即办,并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县设立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本规定的专业市场经营者进行奖励,具体由县现代边贸市场服务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兑现。
九、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化县委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13日
- 上一篇:宁化县委反腐办发出通知:要求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 05-10 ]
- 下一篇: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