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他人“有关系” 事未办成打水漂
2019
11/19
06:50
三明日报
●李小英
案情: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以化名与被害人范某夫妻认识后,谎称自己是宁化县某超市采购经理,可以帮范某夫妻俩进入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做三明地区的业务采购工作,并可以通过自己的内部渠道及关系,介绍范某承包宁化某超市的肉摊肉类产品供应、卸货及卫生清洁生意。随后,陈某在范某面前提供宁化某超市供肉类制品的虚假《供销合同》,引诱其签订虚假的协议。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陈某以帮夫妻俩在超市找工作打点关系、支付押金肉款和保证金等为由,先后21次骗取范某夫妻人民币共计304012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2018年11月,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401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等量刑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评析:一切“捷径”其实都暗藏隐患,诈骗者往往通过人们爱“走后门”的心理,谎称“有渠道”需缴纳“打点费”等为名目进行诈骗,值得警惕。因此,市民应该擦亮眼睛,保持理性,加强防骗意识,让骗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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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英】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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