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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援交妹”骗取钱财 六被告均被处以刑罚

2014
04/05
07:00
宁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2013年3月21日至3月28日间,肖某等6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SKYPE网络电话等途径假扮“援交妹”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肖某、李某、陈某、廖某作为“一线”,负责假扮台湾“援交妹”,并在“星梦缘”、“UT”等台湾大众聊天网站内骗取台湾男客人的电话;被告人汤某作为“二线”,利用SKYPE网络电话负责与“一线”骗取的台湾男客人通话,谈好时间、地点、价格;尔后,被告人王某以“援交妹”的经纪人、同学或姐妹的身份与男客人再次交谈,要求男客人将台湾地区购买的 “麦卡”的序列号、密码告诉其,“麦卡”内的金额即作为消费金和保证金。随后,被告人再将所骗得的“麦卡”通过网络销售给吴某等人。6名被告人共骗得台湾男性购买“麦卡”250余张,销售“麦卡”获得人民币33365元。


    审理: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等6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肖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廖某、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某等6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宁化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肖某、王某等6名被告人十一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评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肖某等6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以虚构提供“援交”服务的方式,共同骗取他人的财产。因其6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分工和表现不同,刑罚措施也有所不同。(赖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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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征源】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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