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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一长途线务局分局局长被判死缓

2012
05/10
00:37
宁化县人民法院

    为情人庆祝生日,因情人嫌弃礼物引发争吵;不满情人威胁却残酷将情人杀害。2012年5月8日上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明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肖明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45.56万元。

    肖明魁,男,42岁,原系三明市长途线务局宁化分局局长。

    201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肖明魁为给情人范某过生日,在宁化“骨之味”餐厅请范某及几个朋友吃饭,席间肖明魁送给范某一条项链,并于当晚23时许结账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肖明魁到范某租住房屋,范某因肖明魁送的生日礼物项链太细,要求和被告人分手,并威胁被告人,致二人在房内发生争吵。被告人肖明魁拿起放在床边的锤子朝范某头部击打数下。因害怕范某发出声音,被告人肖明魁又用双手捂住范某的嘴巴和范某脖子,后又用枕头压在范某的脸上,致被害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肖明魁清理了房间,并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同年8月22日7时许,肖明魁向宁化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明魁与被害人范某发生争执后,持铁锤打被害人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肖明魁具有自首行为,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马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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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传辉】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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